因有自首情節江門法官李某某受賄18萬元被輕判5年
  新快報訊 記者陳榮炎報道 當事人贏了官司,法官竟主動提出要分一成賠償金?記者昨日獲悉,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原民三庭庭長李某某受賄案已審結,其因受賄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10月至2010年5月, 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外海法庭庭長、民三庭庭長期間,在審理原告江門時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時富公司)訴被告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和原告譚某某訴被告哈伊馬角(高要)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哈伊馬角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時,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譚某某等人賄賂款共計18萬元。 2012年10月,時年50歲的李某某在因其他違紀行為被“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本案的受賄罪行。案發後,其家屬代為退出了18萬元。佛山市南海區檢察機關於2013年9月29日向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庭審中時富公司證人陳某某的證言,江海區人民法院外海法庭在審理該時富公司與徐某某的合同糾紛案中,判決該公司勝訴,由徐某某賠償該公司違約金約130萬元。“李某某在和我們吃飯或喝茶時對我們說,該案的判決和執行都是他們法庭負責的,用商量的口氣問我們可否給回一點費用。”這份證言稱,時富公司決定將賠償金的一成給李某某作為感謝費用,共送過13萬元給李某某。陳某某證言中還稱,其中一次送錢是李某某主動找藉口跟他說,理由是“兒子考試不夠分數,需要擇校費”。
  據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辦理譚某某訴哈伊馬角公司拖欠貨款糾紛一案過程中,法院對哈伊馬角公司的銀行存款採取了查封措施,為原告譚某某追回全部貨款400多萬元。“譚某某為了感謝我,就送給我5萬元。”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後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
(原標題:當事人贏了官司 庭長收一成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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